公民不服從之歷史上的實例

最大規模的和平革命——甘地

甘地受到了梭倫《公民抗命論》的啟發,在印度展開了不合作運動。其發動主因是由於當時印度正遭受英國統治,英國對待印度人民種種不合理的待遇,包括《羅拉特法案》准許了政府在未經審判的情形下,得以將印度所有嫌疑犯都逮捕入獄,還有後續爆發的「阿姆利則慘案」,導致後來的社會革命運動。

甘地所提倡的是非暴力運動,他以「絕食」、「抗議食鹽公賣」、「不納稅」、「不到法院」、「不服公職」等等作為反抗手段,努力爭取印度獨立自治。

美國黑人民權運動

馬丁‧路德‧金恩除了是現代公民不服從的典型,更是美國黑人民權運動中不可或缺的一位重要人物。他提倡的是希望所有人在美國體制下皆平等,而不是爭取黑人獨立,他的著名演講”I have a dream”更是引起了廣大迴響。由於白人統治黑人,意味著多數人統治著少數人,黑人是長期被鎮壓的少數,他們窮苦、沒有本錢去做激烈抗爭,因而選擇了非暴力但堅定的反抗。「成功的公民行動,往往是有扎根的組織。」黑人們也會透過組織「教會」,各個教會彼此聯繫做抗爭,而出於宗教因素,白人往往不會去干涉教會。以下列舉幾項著名抗爭:

第一個是”Sit in”。美國南方許多公共空間、餐廳不歡迎黑人,那麼黑人就會進入該空間或門口等著警察來帶走。由於當時政府同意種族隔離,因此此舉構成違法。

第二個是”Freedom Rider”。公車區分白人前座、黑人後座,許多民權運動學者便會承作跨洲巴士來到種族隔離嚴重的美國南方,以表抗爭。

第三個是”Little Rock 9″。當時法院已判決黑人可進白人學校讀書,但南方不開放,阿肯色州小岩城有九名黑人因此出來打官司,拿到判決被允許進入學校,但州長派國民兵阻擋,後來又打了一次官司,法院命令州長不得阻撓,州長於是撤兵,但人民卻取代軍隊起而阻擋,最後艾森豪總統派聯邦軍隊進駐阿肯色州,接管國民兵,並護送九位學生進教室。

從另一角度看待公民不服從

我們有權利進行公民不服從,同樣的,和自己立場相反的人同樣也可以。例如美國南方就有「反對校園種族融合」的大規模抗爭;抑或是美國通過同婚,保守派認為同志是對於婚姻的高度肯定,然而在法國,也有過好幾次的「反同婚活動」。公民不服從代表的並非全然正義,而是一種抗爭手段。

台灣的抗爭事件

台灣也有過許多抗爭,例如:1988年的「520農民運動」是解嚴以來最嚴重的警民衝突事件;1990年的「野百合學運」近似公民不服從,但無違法; 2006年的「紅衫軍,反貪腐」;2014年「太陽花學運」發起反服貿遊行等。

公民不服從之社會行動功能

公民不服從不外乎是希望能發揮以下幾項功能:爭取曝光度與同情、展示政治力量、展現法律外的正當性(如信仰、道德等)或突顯體制之不公不義,以說服社會整體改變體制為目標。

一般而言,在法院裡,不可單以「公民不服從」作為無罪的理由,但隨著近年公民運動的蓬勃發展,公民不服從漸漸可以被視為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」的依據,可斟酌減輕刑責,也因此,法律工具的可塑性與侷限性、彈性與穩定性,仍保有討論的空間。

參考資料

1. 理律文教基金會(2017年2月2日)。〈公民不服從 廖元豪教授〉。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tyKHQWBNGrs&t=3130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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