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不服從之定義
公民不服從(Civil Disobedience)是一種以公開、違法且非暴力的手段進行抗爭,以改善不公平公正的情形。之所以會有「公民不服從」的產生,大多是因為在正當的體制下,一般抗爭的效果並不足以達到人民所期許的改變,故在各種途徑耗盡的情況下,只好跳脫出體制的框架,以身試法,挑戰法度。
公民不服從之起源——梭羅
亨利‧大衛‧梭羅普遍被認為是第一個進行公民不服從的人物。當時梭羅因為已經六年沒有向政府繳納人頭稅,而被關進了監獄,雖然只關押了一個晚上,他的親友便幫他補繳了稅,梭羅也因而被釋放出來。
至於為什麼梭羅寧願被關,也不願向美國政府繳稅呢?理由之一是因為當時美國仍然實施奴隸制,這在梭羅眼裡看來是極為不公平的。二是梭羅為了反對美國對墨西哥宣戰,不希望自己繳交的錢也成為加害者的武器。
在隨筆作品《公民抗命論》,梭羅曾寫道:“ If a thousand men were not to pay their tax-bills this year, that would not be a violent and bloody measure, as it would be to pay them, and enable the State to commit violence and shed innocent blood. ”( 如果今年有一千個人不繳稅,這不會是一種暴力和血腥的措施,但若是繳了稅,會使國家能夠實施暴力,讓無辜者流血。)、“Under a government which imprisons any unjustly, the true place for a just man is also a prison. ”(在一個不公正地監禁任何人的政府下,一個正義人的容身之所也是監獄。)
雖然這只是屬於梭羅為了表達個人不滿而產生的行為,不足以真正對於社會造成什麼重大改變,然而他所提出的一思想——「公民抗命論」(亦稱「公民不服從論」),卻對後世一連串的和平運動有著深刻影響,例如甘地的「不合作運動」以及馬丁‧路德‧金恩的「美國黑人民權運動」。
公民不服從之定義問題
公民不服從一路發展到現今已愈趨成熟,然而對於更嚴謹的定義其實尚且有些模糊。包括「違法」程度能夠被准許的範圍?人民是否能夠打著「公民不服從」的名號,便隨心所欲的違法?「公民不服從」與「非暴力革命」之間的界線又該如何劃分?倘若真因違法而被逮捕,是否有權主張自己是因「公民不服從」而不該被遭到起訴?
再者,公民不服從的終極目標之一便是為了追求「正義」,然而此處的正義,究竟是誰的「正義」?此處的「正義」又該如何定義?就像同婚遊行,美國保守派甚至認為同婚是對於婚姻的高度肯定,因為兩人為了在一起而鍥而不捨地突破體制框架,追求法律保障。但像在法國,也曾出現反同婚的活動,上街抗議,認為同婚是違背倫理與道德的。另外,以往美國為了廢奴而有的各種抗爭活動,在南方,也曾有白人發起的拒絕廢除奴隸制度的遊行。
凡事不能僅從單一面向來看待,我們所謂的「追求正義」,其實多數時候都是為了為追求對自己更有利的事物。在公民不服從的前提下,與自己不同立場或理念的人,也有可能進行抗爭,雖然我們較常見到公民不服從被少數、弱勢群體當作抗爭的手段,但是多數、主流群體是否也能適用呢?
結語
公民不服從作為現今常見的抗爭手段,有其不可或缺的存在意義,一般而言,它是和平且有限地反抗體制,秉持著「惡法非法」的理念,期盼展現法律外的正當性。然而正當性與合法性之間該如何權衡與定奪,仍然有待釐清。
參考資料
1. 理律文教基金會(2017年2月2日)。〈公民不服從 廖元豪教授〉。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tyKHQWBNGrs&t=3130s
